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劏房戶附單舉報業主濫收水費水署指證據不足- 20200816 - 港聞 - 明報新聞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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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收每立方米14元 政府最高收9.05元

水務署表示,業主可向劏房租戶收取水費及維修費等合理成本,但不可圖利,就上述舉報個案,仍在徵詢律政司意見。

甘先生居於深水埗劏房,每立方米用水被業主收取14元,高於一般水費(住宅按用水量分4級收費,最高為每立方米9.05元),故於今年1月向水務署投訴。他說,水務署職員曾3次到其單位看喉管、水表及供水系統等,他亦親自到水務署錄口供,又保留所有水費單據,惟7月底收到水務署電話,引述律政司表示因證據不足,決定不起訴業主。甘認為水務署多番取證,亦有明顯濫收水費情况,對「證據不足」感不解,「證供證據提交後,都立不了案投訴,投訴機制到底有什麼用?」他說對政府大失信心。

署方:處所內部供水 可收合理成本

水務署回覆稱,根據《水務設施規例》47(2)條,業主可向劏房租戶收取其處所內部供水系統用水的費用,包括水費及其他合理成本如維修費用等,但不可從中圖利,若任何人違反上述規例,濫收水費,署方會檢控,最高罰款1萬元。水務署稱,從今年初至6月,共收到5宗有關劏房濫收水費的舉報,包括甘先生的個案,現正跟進;就甘先生的個案,須繼續徵詢律政司意見,以決定跟進行動。

關注基層住屋聯席組織幹事陳康麒稱,濫收水費投訴往往在進入司法程序時遇阻滯,認為現行規例不足保障租戶權益。葵涌劏房居民大聯盟成員吳堃廉亦期望律政司若有證據應盡量起訴,便有案例可循。吳呼籲劏房租務管制研究小組,能規定業主依據電力公司及水務署的收費,並清晰列明於租約上,避免濫收。

劏房租務管制小組成員招國偉稱,向相關部門了解過,指業主可收取設備費用,在水表度數以外多收費,令法律訴訟勝算不大,故當局無提出起訴。他說小組現時大致了解租戶相關情况,但未有具體處理方法,認為可設標準租約,令水電及維修費等有統一標準。




August 16, 2020 at 03:35A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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